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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2020-10-26  |  来源:海峡理工学院
、企业吸纳就业政策

(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

(1)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5年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明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最长不超过3年;

(3)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2.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

3.办理流程: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公示→人社部门兑付

4.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社会保险增员申报表和缴费明细;

(2)《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毕业证书》、社会保险增员申报表和缴费明细;

(3)《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毕业证书》、《营业执照》、社会保险增员申报表和缴费明细。(相关表格下载: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办事-表格下载栏)

5.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6.办理依据:《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和〈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的通知》(明财社〔2016〕37号)

(二)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2.补贴标准:按就业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吸纳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按不高于150%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见习单位在见习期内提前(实际见习时长不少于原定见习期的三分之一)接收(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原定见习期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见习期限加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见习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

3.申领流程:各就业见习单位应将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其中市属就业见习单位报送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审核,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三明市就业见习计划补助申报表》 、毕业证、身份证明材料,失业青年须在见习前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未参保证明(由各公共服务机构统一向社保查询)、《三明市就业见习补贴发放告知单》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有关凭证、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凭证、《三明市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人社部门审核后,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就业见习单位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就业见习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中市属就业见习单位报送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5.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87号);《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千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明人社〔2019〕170号)。

(三)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2.补助标准:按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3.办理流程:企业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报→人社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批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4.申请材料:《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劳动合同(申请表可至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办事-表格下载栏下载)

5.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6.办理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0〕4号)

(四)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生产性企业招用员工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对生产性企业从2020年2月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新招用员工并提供一项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

2.补助标准: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

3.办理流程: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公示→人社部门兑付

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5.申请材料:《疫情期间生产性企业招用员工补贴申请表》、《疫情期间生产性企业招用员工花名册》、一项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缴费凭证(表格可至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办事-表格下载栏下载)。

6.办理依据:《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明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人社〔2020〕74号)

(五)孵化基地租金减免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对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

2.补助标准:减免租金总额的30%,给予最多3个月的运营补贴,市级孵化基地最高补贴20万元,省级孵化基地最高补贴50万元(含省级补助)

3.办理流程: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公示→人社部门兑付

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5.申请材料:《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租金减免运营补贴申请表》、《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租金减免运营补贴花名册》、运营机构与入驻企业承租合同及入驻企业租金减免凭证(表格可至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办事-表格下载栏下载)。

6.办理依据:《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明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人社〔2020〕74号)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2.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3.申领流程: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补贴申报表、工资发放明细表、单位银行账户,经人社部门审核和财政部门复核后,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4.受理部门:当地人社部门

5.政策依据:《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明人社〔2017〕319号)、《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明市财政局转发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人社〔2020〕253号)

(七)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以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认定参保企业,并以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失业保险认定就业)。开展以工代训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受理期限为2022年3月;(2)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开展以工代训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可根据新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3)2020年度受疫情影响企业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同比下降30%及以上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职工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受理期限为2021年3月;(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五大行业企业,且企业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同比下降20%不到30%的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职工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受理期限为2021年3月;(5)申请以工代训的对象必须是入职不足1年的新员工。

2.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

3.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及时登录“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报告、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受理审核→公示→人社部门兑付

4.申请材料:申请报告、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培训对象资格、工资发放、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同比下降等凭证(按不同申请条件提供材料)

5.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6.办理依据:《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明人社〔2020〕237号)

 

二、惠民就业创业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个人)

1.申领对象: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或个人档案寄存在三明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①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城镇居民;②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并持有《残疾人证》的;③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并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的;④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达一年的城镇居民;⑤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达一年且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⑥被征地农民(在城区规划区内有承包权且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农村人均耕地面积三成的);⑦农村独生子女或二女户中男满40周岁女满30周岁人员;⑧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按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额的30%给予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申领方式:三明就业和人才公共服务微信平台采用微信申领补贴

4.办理依据:《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和〈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的通知》(明财社〔2016〕37号)、《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税务局关于开展通过微信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失业金待遇工作的通知》(明人社〔2018〕445号)

(二)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生源地为湖北的省内院校2020届毕业生。

2.补贴标准:2000元/人。

3.申领流程:毕业生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网址:http://220.160.52.58/),进行网上申请,各院校负责初审,三明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复核,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三明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再由三明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拨付至各院校,最后由各院校在毕业生离校前将补贴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4.受理机构:三明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5.政策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省内院校生源地为湖北的2020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96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156号)。

(三)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1)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毕业5年内是按发证时间计算,即获得毕业证书起60个月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2)就业困难人员。近3年内实现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3)返乡农民工。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外出务工或经商,近3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且在劳动年龄段的农民工(户籍在乡镇或村的均可视为农民工)。

毕业5年内和近3年内含本文印发之日往前计算5年和3年内。

2.补贴条件:(1)首次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店(以下简称“创业项目”)等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的创业项目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含1年,下同)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2)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持多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人员只能按其中一份申请助;(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经或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补贴标准:(1)申请人及其本人创业项目符合上述条件,且申请人在本人的创业项目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下同)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2)申请人及其本人创业项目符合上述条件,且带动就业人数在5人以上的(含5人),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者本人按带动就业人数计算,带动就业人数以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为准。

4.申领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公示→人社部门兑付

5.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6.文件依据:《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明人社〔2019〕101号)、《三明市人社局 财政局 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通知》(明人社〔2020〕304号)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补贴条件:(1)在初创三年内新招用人员;(2)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已为新招用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下同)。

3.补贴标准:(1)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2)招用其他人员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3)每家企业(个体工商户)累计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

4.申领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公示→人社部门兑付

5.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6.文件依据:《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明人社〔2019〕102号)

(五)优秀创新创业项目资助

1.申报对象条件:(1)申报人在三明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实体,并担任该企业或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2)创业主体须2016年1月1日以后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3)申报人年龄需在劳动年龄段内;(4)已获得省市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委、妇联资助的创业创新项目不再重复申报。

2.资助标准:对获得县(市、区)优秀创业创新项目的给予1至3万元扶持资金;对获得市级优秀创业创新项目的给予3至5万元扶持资金。

3.申领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级人社部门申报→县级人社部门评选→市级人社部门评选→公示→人社部门兑付

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5.文件依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2019〕1号)、《三明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19年度优秀创业创新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明人社〔2019〕76号)

(六)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申请对象:(1)贷款对象为我市辖区内创业的,在劳动年龄段,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纳入重点对象范围;(2)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

2.申请条件:(1)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2)申请人贷款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3.办理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婚姻证明、营业执照等基本申请材料

4.贷款金额: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申请贷款额度最高15万元,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申请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期限经经办银行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5.申请流程:(1)创业所在地经办银行(已婚的需夫妻双方同时到场)进行贷款资格审核;(2)贴息资格申请审核。人社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在城区创业的申请人到创业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进行申请;在乡镇创业的申请人到创业所在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申请。申请人通过初审后到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劳动就业中心进行贴息资格的复核;(3)贷款申请审批。申请人和担保人已婚的需夫妻双方共同到银行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6.办理依据:《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明财外〔2019〕7号)、《三明市财政局 人社局 人行三明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明财外〔2020〕3号)

(七)见证补贴

1.补贴对象:包括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市来明务工人员)。

2.补贴类型: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劳动者每获取一次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可享受一次补贴。在取得补贴证书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一年内获取多项同类型证书或同类型不同等级证书的,只能申请一次补贴。

3.补贴标准:(1)对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7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500元;技师(二级)每人20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3000元。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500元;(2)对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12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5.办理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