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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待遇重算有关问题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9-10-29   浏览次数:2140


  1.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548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社文〔2015380号)的规定:2014101日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对已经发放的退休待遇进行核算,多还少补

  2. 对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新办法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101日至201512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11日至201612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11日至20249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的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

  4. 参保单位核对申报的有关信息:档案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参保年月、批准退休年月、待遇享受年月、改革时职务职级、退休时职务职级、缴费月数。

  5. 系统根据工资信息和缴费年限计算待遇金额。参保人员工资信息、缴费年限、退休时间等信息不同计算的待遇金额都不同。

  6. 重算后每月待遇分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两笔发放,重算当月发放的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包含补发。

  7. 补发金额等于应发金额减去预发金额。若预发金额高,补发金额则低;若预发金额低,补发金额则高。

  8. 工龄不等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有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和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龄才可认定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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